针对侦查机关提出的信息提供请求的基本方针
CCC在接到侦查机关的请求时,原则上实行“凭令状主义”,即仅在收到侦查令状的情况下才会提供信息。但在涉及生命、身体、财产保护等方面被认定为具有重大性和紧急性的情况下,我们会在收到《侦查相关事项查询书》时,作为例外进行信息提供,并已对这一例外操作的标准进行了定义。即使是在配合《侦查相关事项查询书》的情况下,所提供的信息也将限于必要最小限度;考虑到敏感性,我们不会提供通过出示可积攒V积分的卡片所产生的交易记录(如租赁记录、购买记录、V积分记录等)。
关于例外运用的具体标准与组织体制如下所示。今后我们也将持续积累向侦查机关提供信息的案例、以及来自作为第二道防线的外部专家律师的专业意见,同时不断审查例外运用的适切性。
例外运用的标准
仅在以下情形中,若事件对生命、身体、财产保护等具有**“重大性”※1,并且被认定为具有“紧急性”**时,才会进行例外处理并向侦查机关提供信息。
(1)被认定具有“重大性”的情形
危及生命、身体的案件
杀人、抢劫、绑架(包括强行带走)、纵火、非自愿性交※2、非自愿猥亵※2、违反《关于限制跟踪行为等的法律》、
违反《爆炸物处罚法》、违反《关于惩治使用燃烧瓶等的法律》、恐怖主义、毒品或有组织毒品枪械犯罪、高杀伤力物品失踪、伤病者救助、自杀预告等
危及财产的案件
有组织诈骗(多名嫌疑人)、网络犯罪
※1 自2023年12月1日起,为了使用语更清晰,将“紧迫性・公益性”改为“重大性”,但具体判断标准未作更改。
※2 随着2023年7月13日刑法修正,“强制性交”等变更为“非自愿性交”,“强制猥亵”变更为“非自愿猥亵”。
(2)在满足上述(1)重大性基础上,同时满足以下任一“紧急性”条件时
- 距事件发生时间不超过3天(或预告的犯罪日期在3天内)且嫌疑人尚未被抓获(或嫌疑人的拘留期限在3天内届满)
- 当事人处于意识不清、生死未卜的状态(或有此可能性)
- 所涉信息即将在3天内消失
- 明确说明无法申请令状的时间限制、及无法采取替代手段的理由
进行例外运用时的组织体制
| 第一线 | 负责进行形式审查的部门 |
|---|---|
| 第二线 |
负责内容审查,以及在不符合既定标准、判断困难的情况下,向外部专家进行确认的部门 (外部专家为与CCC无顾问关系等利害关系的律师:山室惠律师〔瓜生·糸贺律师事务所 特别顾问,前法官〕负责) |
| 第三线 | 由外部有识之士组成的“信息披露监控委员会”(多数成员为与第二线外部律师不同的、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律师),负责监控制度与标准是否被适当运用,以及例外运用是否在基本方针规定的范围内妥善执行。 |
本方针的制定,基于2019年CCC实施的外部有识之士咨询委员会所提出的答复报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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