針對偵查機關提出的信息提供請求的基本方針
CCC對於偵查機關的請求,原則上採取「憑令狀主義」,即僅在收到偵查令狀時才會提供資訊。但僅在涉及生命、身體、財產保護等,被認定具有重大性及緊急性的情況下,會根據《偵查相關事項查詢書》作為例外進行資訊提供,並已定義相關標準。即使是配合《偵查相關事項查詢書》,資訊提供也僅限於必要的最小範圍,基於敏感性考量,我們不會提供可累積V POINT卡片所產生的交易紀錄(如租借紀錄、購買紀錄、V POINT紀錄等)。
關於例外性運用的具體標準與組織體制如下所示。今後我們也將持續累積向偵查機關提供資訊的案例,以及來自作為第二線的外部專家律師的專業意見,並隨時檢視例外運用是否適當。
例外運用的標準
僅在以下情況中,對於生命、身體、財產保護等被認定為具有**「重大性」※1,且同時具有「緊急性」**時,才會例外性地提供資訊予偵查機關。
(1)被認定具有「重大性」的情況
危及生命、身體的案件
殺人、搶劫、綁架(包含帶走)、縱火、不同意性交※2、不同意猥褻※2、違反《防制跟蹤騷擾行為相關法律》、違反《爆裂物取締法》、違反《處罰燃燒瓶使用相關法律》、恐怖主義、毒品或有組織毒品槍械犯罪、高殺傷力物品失蹤、傷病者救助、自殺預告等
危及財產的案件
有組織詐欺(多名嫌犯)、網路犯罪
※1 自2023年12月1日起,為使用語更易理解,將「急迫性・公益性」更改為「重大性」,但判斷標準未變。
※2 隨2023年7月13日刑法修正,「強制性交等」已更名為「不同意性交等」,「強制猥褻」更名為「不同意猥褻」。
(2)在滿足上述(1)重大性之外,還需符合以下任一「緊急性」條件時
- 事件發生至今不超過3日(或犯案預告日在3日內),嫌疑人尚未被逮捕(或嫌疑人拘留期限在3日內到期)
- 對象處於意識不清、生死未卜的狀態(或有此可能)
- 所涉資訊將於3日內消失
- 說明無法取得令狀的時間限制及難以採取替代手段的理由
進行例外運用時的組織體制
| 第ー線 | 負責進行形式審查的部門 |
|---|---|
| 第二線 | 負責內容審查,以及在不符合既定標準、難以判斷的情況下,向外部專家進行確認的部門(外部專家為與CCC無顧問關係等利害關係的律師:由山室惠律師〔瓜生・糸賀法律事務所 特別顧問、前法官〕擔任) |
| 第三線 | 由外部有識之士組成的「資訊揭露監控委員會」(多數成員為與第二線外部律師不同、具有豐富審判經驗的律師),負責監控制度與標準是否被適當運用,以及例外性運用是否在基本方針規定的範圍內妥善執行。 |
本方針的制定,係根據2019年CCC實施的外部有識之士諮詢委員會所提出的答覆報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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